鲁国税发[2004]3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1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对原试行的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规范税款延期缴纳和死欠税金核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特殊困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火山爆发、瘟疫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社会动乱等社会现象。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所称“职工工资”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应付给职工的工资,纳税人不得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而虚增工资。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不包括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费支出。

  第七条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向国税机关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条款删除]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条款修订]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核算期末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前一日所有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及其汇总清单;

  【税屋提示——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申请前一日”的规定废止,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关于“申请当日”的规定执行】


  (三)[条款删除]当期资产负债表和应上缴、弥补款项表;

  (四)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证明。

  第八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应当载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商品(服务)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本年税款实现、缴纳及期末欠税情况、当期实现应税收入及应纳税款情况、核算期末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日前一日的货币资金情况、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简要情况说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额及原因和税款缴纳计划等。

  第九条 [条款修订]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如实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

  【税屋提示——第九条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式的规定废止,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规定的样式执行】

  
  第十条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据以制作《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应当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事由的真实性及其他有关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齐全,各种资料、项目之间涉及逻辑关系正确无误,延期缴纳税款理由合法、真实,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日期,连同《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和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第十三条 县(市、区)、市国税机关收到下级国税机关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后,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如发现疑点,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或责成下级国税机关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县(市、区)、市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查后,由局长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日期后,连同纳税人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层报至省国税局。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市国税局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查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省国税局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逐级反馈至纳税人。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省国税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批件后,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对未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并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当于批准的延期缴纳期限届满之前及时、足额缴纳。纳税人超过批准的延期缴纳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市及市以下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定期核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入库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入库情况,应当于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国税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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