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4]3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1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对原试行的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规范税款延期缴纳和死欠税金核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4]35号        2004-03-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申请前一日”的规定废止,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关于“申请当日”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式的规定废止,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规定的样式执行。
  3.依据鲁国税函[2008]1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有关文件清理清理的通知,自2008年1月15日起,本法规中第七条,删除:“(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三)当期资产负债表、当期资产负债表和应上缴、弥补款项表;”
  4.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七条(二)、第九条条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对原试行的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规范税款延期缴纳和死欠税金核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延期缴纳税款和死欠税金核销管理工作的认识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和死欠税金核销的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税的客观要求,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应充分认识到延期缴纳税款和死欠税金核销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受理和审查上报过程中,务必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政策界限,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认真审核、层层把关,确保延期缴纳税款和死欠税金核销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认真依法履行延期缴纳税款审查审批职责为充分运用好国家相关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地对纳税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及时受理;无论受理申请与否,均应按规定向纳税人出具书面凭证;对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严格核查,并及时呈报省局审批;要强化责任意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入库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三、严格死欠税金核销的报批工作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同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与其同时发生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死欠税金审批管理工作中,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拟核销税金的企业破产或撤销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核实死欠税金,以有效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有欠税情形纳税人的动态监控,一旦发现其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需要进行清算时,应积极依法参加清算工作,以有效防范其借破产等名义逃避纳税义务。对经过法定清算,已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法人资格的破产、撤销企业,其属于无法清偿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将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和法定清算报告,连同主管国税机关参与清算及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报告、死欠核销申请审批表等,一并报省局确认核销。省局将把延期缴纳税款和死欠税金核销的审核上报情况,作为建立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和评价各市征管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上报及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将适时予以通报。原《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自2004年4月1日起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五日

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的税款的延期缴纳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在延期缴纳税款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循的程序,并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事宜,不得违法审批和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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