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4]21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8
摘要:进一步加强失控发票数据采集管理工作。征收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核实失控发票数据,并及时将失控发票数据提供给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发票发售岗位置人员应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及时确认后进行采集,做到准确无误。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214号        2004-10-1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后,失控发票采集管理功能有所增加。请各地到省局FTP信息中心/下载区/稽核防伪税控升级目录下下载《防伪税控网络版对失控发票管理的新增功能说明》文档(2004.9_28_1.rar),并组织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学习操作。

  二、进一步加强失控发票数据采集管理工作。征收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核实失控发票数据,并及时将失控发票数据提供给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发票发售岗位置人员应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及时确认后进行采集,做到准确无误。

  三、认证岗位人员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双向比对工作,对扣留的失控纸质发票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将“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数据按规定时限转稽查部门处理。

  四、对需要进行撤消失控发票数据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县级信息中心填报《重大请求审批表》(格式附后),并逐级上报总局信息中心审批撤消。

  五、各地要做好防伪税控网络版相关软件升级和MQ传输通道的配置工作,确保数据传输畅通运行。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1.《重大请求审批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