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6]79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30
摘要:对纳税人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以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交纳的有关税费及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作为扣除项目的金额,地方税务机关需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6]790号                2006-04-3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问题

  对纳税人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以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交纳的有关税费及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作为扣除项目的金额,地方税务机关需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二、对已办理过竣工清算税款的项目再出售时的纳税问题

  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税面积在竣工清算时未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100%的项目,无论以后是否销售,应需按季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扣除开发成本项目的金额确认,以清算税款时确定的允许扣除开发成本项目总金额,占清税总面积的比例,直接乘以本季申报时的销售面积,具体公式为:

  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税总面积)*本季销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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