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7]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02
摘要:各地应尽快将总局统一设计的《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刊登,并发放给重点行业和单位,组织张贴。为了提高效率,省局不再统一印发,由各市自行组织印制。

  附件1:

提醒自行纳税申报函

先生/女士:

  您好!

  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上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请您尽快汇总核实2006年的收入情况,于2007年3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申报义务,以维护您自身的权益。为方便您办理申报,除正常工作时间外,我们也安排了3月17日、24日、31日周末值班时间,请合理安排您的申报时间。

  如果您对自行纳税申报还有疑问,请登陆地税部门网站、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直接向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咨询。

  税收管理员:       电话:  办税服务厅地址:

××地方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

  编号:

  送达回执

  纳税人签名: 联系电话: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全省高收入行业自行纳税申报日期安排表

行业

集中申报日

备注

金融、保险

14--15日

 

邮电、通讯

15--16日

 

电力(含电厂)

16--17日

 

石油、石化

19--20日

 

烟草、证券

20--21日

 

供水、供气,房地产

21--22日

 

学校、医院

22--23日

 

电台、电视台,报社,出版社

24、26日

 

中介机构

26-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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