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办函[2008]20号 2008-03-18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现将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资料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8年4月1日起,通过网上申报或软盘、U盘方式申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到7月份申报期所有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都要实现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采集到综合征管软件中。 二、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的数据。 根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抓好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采集方式的宣传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网络方式、电子介质等申报方式,提高采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比重。各级国税机关在推行网上申报时,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充分尊重纳税人自愿选择申报方式的权利,严禁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推广某种申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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