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9]67号 2009-05-15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 (一)加强增值税管理 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 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 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在清查过程中,清查人员务必深入企业,认真核查企业抵扣凭证原件,查看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货物情况,准确地核实异常海关缴款书的完税情况。协调海关完税凭证入库地国税机关,取得国库、海关的相应信息,确认海关完税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将清查有问题的海关完税凭证的处理落到实处。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补税;对于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二)加强消费税管理 1、加强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 一是认真做好白酒消费税税源调查和收入分析工作。各地要结合征管实际和计税价格管理需要,对当前白酒生产企业税源情况和有关征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企业税源现状,切实摸清税源底数,深入分析白酒计税价格核定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科学预测经济税源变动趋势,提高税收收入预测的时效性和科学性,为白酒行业实行计税价格核定做好准备。 二是切实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山东省国税系统小酒厂消费税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13号)有关规定,结合小酒厂生产经营特点,对小酒厂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纳税申报及税负变化等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提高对小酒厂消费税管理的针对性。根据小酒厂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征收方式。对生产相对稳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如实记录经营业务的小酒厂,可采用查实征收的方式;对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全的小酒厂,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确保消费税的税基不受侵蚀。 2、加强石脑油消费税管理 一是深入企业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调研,切实摸清税源底数。二是全面了解《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和核销等情况,针对疑点企业开展免税石脑油消费税专项评估工作。三是把好政策关,对不符合免税政策的石脑油及时补缴消费税,确保石脑油免税政策正确贯彻落实。 (三)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管理。总局出口应征税货物信息清分后,省局将结合全省出口货物应征税项目专项检查一并进行部署。各地要加大核查力度,将未纳税货物税款及时追缴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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