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9]15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堵漏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27
摘要:省局数据分析小组经过分析,形成了《税收管理薄弱环节数据分析报告》(另行下发),共17类指标和4131个具体疑点。为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分析报告中的疑点问题,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动核查评估,促进堵漏增收工作。

  (3)核查未达起征点户。对未达起征点户实行动态管理,对临界点户、城区繁华路段户、集贸市场户、规模较大户等开展典型调查,严格定税程序,杜绝假未达起征点户,加强未达起征点户管理。

  (4)核查个体户均税负较低户。目前,全省个体户均税负存在地区之间、纳税人之间、行业之间等不平衡的现象,仍有加强管理的空间。各地应抓住重点地区、重点大户、重点市场、重点行业进行认真核查,结合计算机定税,加强定期定额管理,将税负较低户调整到位,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在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和实际情况,不能搞一刀切和平均主义。

  (5)核查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户。对2009年1-4月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户进行核查,对零负申报异常的,采取评估等措施进行处理,加强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管理。

  (6)核查农产品、运输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三种抵扣凭证所占比例较大户。对2008年三种抵扣凭证占进项税额的比例大,增长快的纳税人进行核查评估,加强监控,杜绝虚开抵扣凭证情况的发生。

  (7)核查地税核定销售收入高于国税两倍以上户。对通过比对提取的地税核定销售收入高于国税两倍以上的纳税户进行核查,参照地税核定的销售收入重新定税。

  (8)核查同一纳税人注销后重新开业税负下降户。对同一身份证件号码纳税人注销后一年内重新开业且核定销售收入明显下降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核定,避免用假注销偷逃税款行为。

  (9)负责核查评估存货量过高异常户67户。

  (10)负责核查评估消费税销售收入异常户4户。

  (11)负责核查评估存货、购进及销售关联比对异常户85户。

  (12)负责核查评估增值税销售收入异常户4户。

  (13)负责核查评估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收入关联分析异常户274户。

  (14)负责核查评估所得税扣除项目分析异常户33户。

  (15)负责核查评估所得税与营业税申报收入关联分析异常户47户。

  (16)负责核查评估应在国税办理所得税税种登记但未办理639户。

  3.各地参考数据

  对《税收管理薄弱环节数据分析报告》中的省、市局组织核查以外的2978个具体疑点数据,各基层局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分析研究,自行决定是否核查评估,供在加强管理中进行参考,不需向省局反馈。

  (三)继续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整治,实施整治增收

  对省局年初确定的三类企业一个重点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责任目标,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效果。要对当地税源状况和征管难点进行深入分析,创造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点面结合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防范和堵塞税收流失。要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充分利用纳税人申报信息、稽查案件历史信息、税收管理员采集信息、外部第三方信息等渠道,借助税收分析监控系统,已经建立起来的行业纳税评估模型、管理制度,人机结合,及时发现存在疑点的纳税人,运用评估、稽查等手段开展整治,提高整治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欠税管理,实施清欠增收

  各地应逐户核查欠税情况,澄清欠税底子,对综合征管软件欠税数据信息与计统部门欠税数据信息不一致的,分析原因,对由于垃圾数据形成的欠税,按程序及时报省局清理。要严格控制新欠,努力清缴陈欠。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清欠措施,对于正常开业的欠税户,要制定清欠计划,实行欠税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对于关停、非正常注销企业,应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企业现状,采取征管法赋予的法定手段积极清缴欠税。对于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企业的欠税,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局核销。认真落实欠税公告制度,定期进行欠税公告。

  (五)落实征管制度办法,实施管理增收

  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文件和省局转发时提出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夯实征管基础,创新管理方式,实施管理增收。要认真落实和深化税收管理员制度、纳税评估制度,加强税源监控;要加强户籍管理,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加强注销户检查,防止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强化普通发票管理,实施票税比对,开展发票倒查,对开具金额2000元以上的普通发票进行查验,打击买假、用假、转借、虚开等发票违法行为;全面提高各税种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各税种的征管;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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