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流程和后续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2009]102号 2009-10-30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76号)以及苏州市局苏州地税函[2009]255号《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更好得开展涉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流程和后续业务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流程和后续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部 分当场办结类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及后续管理 一、工作流程 对实行当场办结的资格认定和税务行政审批及减免税备案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出具《补正资料告知书》或《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出具相关税务文书,并及时转入后续管理程序。 二、后续管理 (一)后续管理要求 对于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的资格认定和税务行政审批及减免税备案事项,各管理岗接到相关信息和资料后,应及时安排税收管理员进行后续管理确认。 后续管理主要审核纳税人的涉税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提供资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资料中数据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等。 凡在监管确认中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涉及骗取减免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追征所减免的税款、滞纳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后续管理方法 1、专项审核。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营业税及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及减免税一次性审批等的后续监管。 2、纳税评估。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及减免税一次性审批等的后续监管。 3、日常核查。适用于延期申报、发票领购资格、个体工商户停业等的后续监管。 4、日常督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当场办结减免税事项等的后续监管。 (三)后续管理规程 办税服务厅对当场办结的资格认定和税务行政审批及减免税备案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管理岗进行后续管理,管理岗应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税收管理员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管理相关事项,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1、通过调查核实,认定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合法、内容真实,维持原审批意见的,在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相关资料转入归档管理。 2、通过调查核实,认定由于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机关的审批决定及减免税备案或不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作出撤销或改变原决定的法律文书。对撤销或改变原决定后应补缴税款的,依法追缴应补缴的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3、通过调查核实,认定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需改变原决定事项的,由税务机关作出撤销或改变原决定的法律文书,并依法追缴应补缴的税款。 第二部 分限时办结类审批事项工作流程 一、冠名发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 (一)受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二)报送资料: 1、《冠名发票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发票专用章); 6、发票票样(电脑图案和纸质票样)及说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工作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或《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要求的于下一工作日内传递到管理岗。 2、管理岗应于接到后五个工作日调查完毕,并传递到苏州市局征管处。 3、市局征管处对于市印票在接到后在两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通知印刷厂印制;对于省印票市局征管处接到后在两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上报省局征管处印制。 4、市局征管处在对印制好的发票验收入库后,下一工作日内通知办税服务厅。 5、办税服务厅接到通知后于下一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及发票领回并通知纳税人。 6、办税服务厅负责将上述资料归档。 二、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一)受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二)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收缴证件证明; 3、其它涉税证件:发票购领簿、发票专用章、未使用的发票等; 4、根据业务范围审核纳税人是否需提交有关证明,需提供的有关文件必须出示原件,并复印一份归档;(如①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②被吊销的,工商部门下达的吊销决定;③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持有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等证件资料;④如已在国税申请注销或者办理注销的,提供国税部门的相关文书;)。 (三)工作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对纳税人注销原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税款、处罚、发票等涉税事项是否办结,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或《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符合要求的于下一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到管理岗。 2、管理岗应于接到后17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检查、审核、审批业务,并将相关资料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批复及相关资料后下一工作日内打印注销通知书给纳税人。 4、办税服务厅负责将上述资料归档。 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流程 (一)受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二)报送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相关书面证明;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的银行证明(纳税人申请当日货币资金状况); 4、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时间段为纳税人申请延期的税款所属期的财务报表生成之日至申请前一天); 5、资产负债表(纳税人申请延期的税款所属期); 6、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7、纳税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工作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是否符合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的条件、提供的手续和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或《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要求的于下一工作日内传递到管理岗。 2、管理岗应于接到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工作。在调查、审核、审批工作中应对纳税人的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并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延期缴纳的理由是否符合要求;(二)提供的资料是否能证实延期理由;(三)企业的资金状况。完毕后将调查报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资料后下一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4、管理岗对延期届满纳税人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实施催报催缴,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 5、办税服务厅负责将上述资料归档。 四、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工作流程 (一)受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二)报送资料: 1、《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工作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申请,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或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办税服务厅应当受理并出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 3、办税服务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资料在下一工作日内传递到管理岗,管理岗在3个工作日按大集中系统的要求进行调查、审核、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根据审批意见分别制作《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将制作好的文书于下一工作日内送达给纳税人。 5、办税服务厅负责将资料整理归档。 五、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流程 (一)受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二)报送资料: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车辆(船舶)为租赁或挂靠的,应提供租赁或挂靠协议 10、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工作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核相关附报资料是否齐全、有关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或《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审核无误的,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到管理岗。 2.如申请人是新办货运企业,办税服务厅制作《纳税辅导期管理告知书》交纳税人,告知纳税人进入为期六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纳税辅导期内作为代开票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或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运发票,并将《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信息进行采集,制作《运输工具状况明细及运力核定表》盖章后交给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以此作为代开票的凭证。 3.自开票纳税人经营期间的车辆状况进行变更。对资料齐全的将《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信息进行采集,制作《运输工具状况明细及运力核定表》盖章后交给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传递到管理岗。 4、管理岗对货运企业自开票认定的相关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两种情况开展调查工作:1、如纳税人是由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立即开展调查;2、如纳税人是新办货运企业的则在规定的纳税辅导期满后开展调查。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看纳税人所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是运输工具状况,如是新办货运企业的还要调查辅导期内货物运输收入情况。调查完毕后出具调查报告,同时填制《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审批处理单》,进行审核、审批后签署审批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5、办税服务厅根据审批意见分别制作《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将制作好的文书送达纳税人。 6、办税服务厅负责将资料整理归档。 六、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流程 (一)受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二)报送资料: 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 5、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年度财务报表; 7、《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 8、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9、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工作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或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出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到管理岗。 2、管理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调查核实:(1)基本情况;(2)纳税情况;(3)财务核算情况;(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并出具调查报告,经审核、审批后签署审批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根据审批意见,对年审合格的,发放年审合格标志;初次年审不合格需要整改的,制作《年审不合格整改通知书》;初次年审不合格需要取消资格或再次年审不合格的,制作《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通知书》,直接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将制作好的文书送达给纳税人。 4、管理岗对未通过年审的自开票纳税人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可到税务局代开。整改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经审核、审批后签署审批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5、办税务服务厅负责将资料整理归档。 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流程 (一)受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二)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工作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申请,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或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出具《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申请及其他相关资料传递到管理岗。 2、管理岗对传递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4、办税服务厅负责将资料整理归档。 八、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类工作流程 (一)受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二)报送资料: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三)工作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纳税人提供的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纳税人提供的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或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出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及相关资料传递到管理岗。 2、管理岗对传递来的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纳税人税前扣除调查表》、《纳税人税前扣除指标采集表》经审核、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根据审批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前扣除项目批复通知书》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 4、办税服务厅负责将资料整理归档。 九、困难性减免税审批工作流程 (一)受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二)报送资料: 1、《减免税审批申请表》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三)工作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办理审批类减免税申请,纳税人提供的审批类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纳税人提供的审批类减免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或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出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并在下一工作日内将受理的审批类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传递到管理岗。 2、管理岗在3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经审核、审批后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及相关资料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根据审批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 4、办税服务厅负责将资料整理归档。 注意事项: 1、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经县级局(分局)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2、凡是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出具的文书,必须按要求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附件: 1.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表(当场办结审批类、当场办结备案类、限时办结类) 2.涉税资料传递办法 3.表证单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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