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807号 2010-1-13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设置2010年各个月份申报征收期限,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1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月12日。 2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2月22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4月12日。 5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5月19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5月12日。 6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6月17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26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0月18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9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3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等6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金税工程各子系统所涉及的时间参数设置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执行,各单位应向纳税人重点说明,避免造成混淆。 如有特殊规定将另行通知。 最新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2010年整体申报纳税期限的紧急通知 各市征管科(处)、顺德区地税局征管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并参考广东省国税局《关于2010年度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期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807号)的精神。为了使纳税人在申报期限问题上的统一理解与操作方便,经局领导批准,我处现将2010年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重新调整并通知如下。请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如有临时调整另行通知。 省局征管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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