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前的税收统筹安排策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0-06
摘要:在企业创建初期对所得税筹划的把握,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生存、发展。 ...

    在企业创建初期对所得税筹划的把握,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生存、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两档税率改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亦调高至30万元,减轻了大量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保障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了相关人员的创业积极性。
 
    企业界定及税率实质  
    在进行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时,首先应正确界定小型微利企业,这是能否充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前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按行业性质划分为: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强调应当同时满足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或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并且从事的并非是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指分公司、分支机构、营业部等二级单位。
 
    由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同时,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二级单位下属的三级单位(或更低级别的单位),不能算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此外,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也不能算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其即使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也不能列入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义务人。通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次,应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的实质。 
    举例说,假设某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恰好为30万元,则税后净利为30-(30×20%)=24万元。在此基础上,应纳税所得额一旦超过30万元,将全额按25%税率征税。
 
    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元时,其所得税税额为30.1×25%=7.525万元,税后净利为30.1-7.525=22.575万元,比30万元时的税后净利24万元少了1.425万元。
 
    我们假设当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某一个值x时,税后净利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税后净利相等。则有x×(1-25%)=30×(1-20%),求得x=32万元。也就是说,当应纳税所得额在(30,32)范围内,企业因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畴,其税后净利反而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减少,直至达到 32万元时,税后净利刚好和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时的税后净利相当。所以,企业应学会控制尽量保证应纳税所得额不落在(30,32)范围内,且可将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作为相关纳税筹划的分界点或临界点。
 
    创建环节筹划事项  
    加强企业创建期间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防患于未然。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创建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由纯自然人出资组建,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一种单纯由政府代表国家,或者有资格的法人单独出资组建,通常为分支机构或独资企业,以及由政府代表国家,或法人相互参股,或者联合部分自然人出资组建,各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前一种企业组建初期规模通常不大,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就要控制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尽量避免应纳税所得额落在(30,32)范围内。
 
    后一种企业组建,如果是成立子公司性质的企业,首要的问题是母公司是否享有企业所得税合并缴纳政策,如果没有,就按前一种组建方式的思路控制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幅度。如果组建的是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形式的企业,则尽量不要组建二级机构下属的三级机构,因为组建的三级机构账务都要并入二级机构核算,自然会扩大二级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规模,从而影响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的认定。
 
    各类组建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筹建期间都应注意:  
    一、筹建期间因为通常没有收入来源,所以发生的招待费用通常不能用来抵扣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是跨年度的亏损抵扣。倘若有收入来源,由于招待费用只能按全额的60%抵扣,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所以其总的发生额一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8.33‰(5‰÷60%),将全额不能抵扣。
 
    二、小型微利企业筹建期间或生产经营初期,盈利艰难,期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往往会因没有会计利润,而无法扣除,也不能结转以后盈利年度抵扣。即使盈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也只能按会计利润总额的12%部分扣除。因此,筹建期间,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如果捐赠,应索取合法有效的捐赠凭证。
 
    三、企业在初创期间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予以扣除,剩余没有被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以后的盈利年度扣除,每一个扣除年度,依然只能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予以扣除,直至全部扣除。所以应做好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合理筹划。
 
    四、初创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2.5%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结转以后年度,按以后年度工资总额的2.5%部分扣除,直至全部扣除。
 
    五、初创期间企业如果发生亏损,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在未来连续五个盈利年度内扣除,超过五年还没有被扣除的部分不再扣除。其中要特别关注:实际发生的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和2%部分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将永远不能用于扣除。即用于未来年度扣除的初创期间的亏损部分,其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只能是亏损年度工资总额的14%和2%的部分。
 
    六、小型微利企业向投资人或者其他营利组织支付的管理费用,任何时候都不得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七、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100%加计扣除。  
    此外,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而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者项目,通常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从事的正是这些产业或者项目,其税率通常比20%还低,甚至免税,那么就毋用按20%的税率进行筹划,直接按免税或者其他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具体包括:
    1.从事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中一些产业所得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产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技术转让所得等,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优惠或减免。
    2.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免征企业所得税。
    3.创建在民族自治地区,包括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境内的企业,如果这些自治地区有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且其税率不高于20%的。

    因此,企业应准确掌握相关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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