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由两家国有企业投资成立的,其中一投资方当时是用房产进行投资。现在由于该处房产我公司无法管理,经协商我公司根据董事会会议的精神,同意该投资方收回投资的房产而改用现金投资,投资总额不变。由于当时房产投资时,我公司已办理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现在归还这一房产时我公司是否免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产与原投资方无关,归还原投资方,实质视同原投资方以现金购回房产,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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