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分配利润的涉税证明,分的是纳税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会计净利润

来源:中翰税务 作者:中翰税务 人气: 时间:2011-04-22
摘要:案例说明: 对于外资企业分配至境外股东的利润,在汇出时需要提供《税务证明》,以验证其是缴纳所得税及代扣代缴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的利润,以常规理解,纳税人分配的利润的是基于净利润的分配顺序来实施的,包括计提盈余公司等之后的余额,在个别税务机关看来,...

案例说明:

对于外资企业分配至境外股东的利润,在汇出时需要提供《税务证明》,以验证其是缴纳所得税及代扣代缴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的利润,以常规理解,纳税人分配的利润的是基于净利润的分配顺序来实施的,包括计提盈余公司等之后的余额,在个别税务机关看来,其分配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所得税之后的数为基础,看来观念还是要统一!

中翰税务观点:

这就是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也难怪,为了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或者是公平纳税的考虑,由此带来税法与会计的不同的规定,而税务机关的有些人士,确并非懂得会计与公司法等业务。 

企业对外分配利润是建立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而企业所得税是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金额,本身有很多虚的不认可的费用,而这些费用,肯定是要企业在分配前承担的,由此分析,只要缴纳了所得税的年度(合规),其会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都是分配的税后利益,而不一定非要与税收保持什么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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