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联通公司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11]123号 2011-05-0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公司《辽宁联通关于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联财务[2011]1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采取限额内实报实销方式给员工报销的通信费,属于单位公务性支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3日印发 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信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这部分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由于个人报销的通信费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信费,因其通信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信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局12366答: 企业实际报销员工通信费,可以用有员工姓名的发票入账。但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有员工姓名的通信费发票列支是员工个人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该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连国税 2010年05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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