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9]10号 2009-01-0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作了重大调整,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的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请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和确定工作。 二、新增企业的认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的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新增企业,应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积极与国税部门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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