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7]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16
摘要: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已提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辽地税函[2007]11号        2007-01-16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阜地税[2005]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已提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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