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开发项目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8-20
摘要:  问:2009~2011年某四川房地产企业对A地块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由于A地块项目立项备案批文是整体立项,后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是统一办理A地块的证照。但是,建设规划许可证为分项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此地块时,是以立项备案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问:2009~2011年某四川房地产企业对A地块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由于A地块项目立项备案批文是整体立项,后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是统一办理A地块的证照。但是,建设规划许可证为分项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此地块时,是以立项备案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是按分项办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清算?若按各分项清算,可否盈亏相抵?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关于滚动开发项目确定清算单位的问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规定,以规划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11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立项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按“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应以分项办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作为项目进行清算。

  分项清算,各项目单位间不能盈亏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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