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如何理解? 2013年05月03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担保公司在执行财税[2009]62号和财税[2012]25号相关税收政策时,对两个文件的政策衔接产生了不同理解。 问题1: 问题2: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第一条规定,中小企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是指企业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总额(包括以前年度计提部分)不得超过上述限额,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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