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外资银行管辖税务机关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2013-11-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一、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已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的74户外资银行(含6户法人银行、25户分行、43户支行)分别调整到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管辖(详情见附件1)。 二、为保证平稳过渡,本公告施行前上述外资银行在北京市新设立的支行,仍按照现有规定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相关涉税手续,待本公告施行后统一调整到相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三、凡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法人外资银行的其他外国银行北京分行、外国银行北京代表处仍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仍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相关手续。 四、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地税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应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填报《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和《发票缴销登记表》,按照有关流程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及发票缴销手续;统一调整后,由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补办税控卡及用户卡并办理发票领用事宜。 五、凡使用BJCA数字证书且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签订了网上申报三方协议进行申报缴税的纳税人,需在本公告实施前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填报《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办理终止三方协议,并向调整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部分外资银行调整交接名单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外资银行管辖税务机关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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