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12]187号 2012-12-3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风险管控,现将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管理 (一)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的,原则上其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月领购量不超过25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量申请资料见附件1、附件2。 (二)初次核定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实际(或预计)年应税销售额情况,参照以下标准核定或调整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限量。 1.对于商贸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高于100亿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一亿元; (2)年应税销售额高于10亿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一千万元; (3)年应税销售额高于1亿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一百万元; (4)年应税销售额高于1000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十万元; (5)年应税销售额不高于1000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一万元及以下。 2.对于非商贸一般纳税人: (1)平均开票金额高于1000万元或年应税销售额高于50亿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一亿元; (2)平均开票金额高于100万元或年应税销售额高于5亿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一千万元; (3)平均开票金额高于10万元或年应税销售额高于5000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一百万元; (4)平均开票金额高于1万元或年应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十万元; (5)年应税销售额不高于500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一万元及以下。 3.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货物单价达到一定标准且不可分割的,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1)货物单价高于1000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一亿元; (2)货物单价高于100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一千万元; (3)货物单价高于10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一百万元; (4)货物单价高于1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核定为十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确定的最高开票限额,结合纳税人月平均销售额情况,合理确定其专用发票限量。 (四)根据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初次核定和调增,或者专用发票限量超过25份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见附件3),核查内容包括: 1.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 2.实际库存货物情况。属于异地存放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纳税人申请调整专用发票限额的,是否有相关合同、协议及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等;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重点核实的其他内容。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初次核定的实地核查应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实地核查合并进行。 (五)临时限额限量调整 1.一般纳税人偶然发生大宗业务,申请临时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或限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提供的购货合同、货物购进发票(专用发票需认证通过)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确定并临时调整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限量,但调整的当月内必须恢复其原核定标准。 2.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次开具的全部金额和单笔最大金额,按照单笔最大金额的上一位确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并依据最高开票限额确定专用发票限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准予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注明此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有效期为调整期当月内。 3.对临时限额限量调整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跟踪查看其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与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相符,以及货物流向、离散度等情况。在其开具专用发票后,通知纳税人持专用发票记账联报验并与提供的申请资料核对。发现不符或不合理的,应进行实地核查。 纳税人连续三个月临时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限量的,应重新核定其专用发票限量,原则上不得继续按照临时增量模式管理。 (六)实行专用发票限额限量动态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监控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对实际用票量连续三个月达不到限量70%的,应适当下调其发票限量。对有季节性销售特征的一般纳税人可酌情将时限延长至半年。 2.一般纳税人发生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和行业类型等重要事项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程序重新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和限量。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十万元,限量不超过25份。对于大型企业重大变更等特殊情况,各市可酌情考虑。 (七)加强专用发票的跟踪管理 1.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发生调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实行不少于3个月的跟踪管理。 2.跟踪管理以案头分析为主,发现疑点的应实地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每月利用《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查看纳税人的购销专用发票明细数据,分析其购销货物是否匹配,货物流向、上下游客户及离散度等情况。 实地核查内容包括: (1)基础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包括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行业、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等; (2)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查看其经营场所、生产能力、货物存放地,分析其发票用量是否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3)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根据其经营范围和业务情况,查看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其经营的货物一致,与《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采集的发票信息是否准确一致; (5)申请最高开票限额限量时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与实地核查情况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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