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非居民企业转让B股征税成功案例

来源:非居民税收案例 作者:非居民税收案例 人气: 时间:2014-02-26
摘要:  案情概述     非居民企业香港YB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其持有的国内某市CK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32%B股股权,取得巨额收益...

  案情概述  
  非居民企业香港YB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其持有的国内某市CK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32%B股股权,取得巨额收益。经过税务机关长达两年的追缴,企业最终主动申报入库企业所得税2262万元,成为全国首例非居民企业转让B股征税的成功案例。
  
  相关事实  
  CK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K公司”)成立于1988年,主要经营开发生产家用电器、电子、轻工产品、现代办公用品、设计制造与上述产品相关的模具。该公司于1993年改组后在深圳交易所B股上市,2006年经核准非上市外资股获准上市流通。
  
  香港Y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B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持有CK公司股权比例为29.19%,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YB公司将持有的CK公司B股142830658股在深圳交易所卖出,取得收入港币38359万元。转让后YB公司仍持有CK公司16.35%的股份。
  
  案件处理
  
  2008年初,当得知YB公司转让CK公司B股取得巨额收益的信息后,主管税务机关迅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着手开展该股权转让的税务调查。
  1.认真研究,明确政策  
  调查之初,YB公司认为他们是在公开市场上转让B股股票,并且他们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国税发[1993]4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票转让收益可以暂免征税。税务人员答复:国税发[1993]45号文件中所说的股票转让收益是指在公开市场上买入并卖出股票取得的收益,而YB公司作为CK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其持有的股份是原始股,而非在公开市场上买人的股票。所以不适用国税发[1993]45号文件的规定。YB公司转让公司B股股权取得的收益,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9]3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送法上门,耐心说服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应纳税款是由股权受让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但是由于YB公司是在公开市场卖出股票,受让股票的是众多的公众投资者,他们无法履行法定的扣缴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按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发出通知,由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自行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如YB公司仍不申报,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追缴税款。但由于YB公司在境内没有机构和人员,税务机关无法与之直接沟通。同时,由于该公司主观上不愿缴纳该笔税款,对税务机关发出的约谈邀请也置之不理。于是,调查小组只好以CK公司为突破口,希望其配合协助征税,通过他们向YB公司转达不依法纳税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并送达了相关执法文书。YB公司的纳税态度逐渐有了转变。
  
  3.积极外调,全力追缴  
  YB公司虽态度有所转变,但还是心存侥幸,不愿主动前来申报纳税。税款征收即将陷入僵局,税务机关决定积极主动外调取证,寻找突破口。当得知税务机关要到深圳外调后,YB公司首次提出要派人与调查小组就有关纳税事宜进行商谈,并很快派遣公司高层人员前来讨论税款如何计算、转送股票的成本扣除等具体问题。对于盈余公积转送的股票是否能在计算转让收益时扣除成本的问题,调查人员在仔细分析交易实质和参考全国类似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同意扣除盈余公积转送股成本的意见。同时调查人员按计划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取证,经过多方努力,拿到YB公司卖出CK公司股票的时间、股数、结存股份等数据,同时也了解了冻结YB公司结存股份的程序和所需要的文件,为可能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做好了充分地准备。
  
  4.转变态度,主动申报  
  在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据面前,YB公司彻底放弃了侥幸心理,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卖出股票的交割单,包括每一笔的成交时间、股数、价格等详细记录,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提供了直接证据。随后YB公司积极从境外筹款,2010年初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顺利将税款2262万元上缴入库,至此该市国税局历时两年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款的追缴取得成功,也成为全国首个对非居民企业转让B股征税的成功案例。
  
  案例启示 
 
  非居民企业在B股市场卖出其持有的原始股时,由于法定扣缴义务人是B股市场上买入该股票的众多投资者,往往不会也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非居民企业股东,要注意在法定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其纳税义务后主动到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否则将产生包括滞纳金在内的法律责任问题。同时,对于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报告相关的转让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则要加强对此类非居民税源的管理,及时跟踪支付人无法或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通知纳税人申报纳税,并根据实际情况跟进相应的纳税辅导、政策宣传和具体问题的沟通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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