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政策案例】 A公司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条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30万元,税额29.9万元,其中专用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为13.9万元,其余16万元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上述进项税额当月已经全部勾选抵扣。A公司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6×300/(300+100)=12(万元);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2+13.9=25.9(万元);即征即退项目应退增值税:300×13%-25.9-300×3%=39-25.9-9=4.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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