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所得税在各税种中所占的份额不断上升,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也逐步加深。一般来说,对工薪收入、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等实体性的收入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已基本熟悉,但是对“税后利润增资”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等政策性较强的法规认识还是比较模糊,遇到此情况,往往不知如何操作。 为了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少企业纷纷采取追加资本、资产重组等手段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近日,地税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重要指标变更文书审批时发现:该企业为了扩大生产,增强企业经济实力,新增注册资本1300万元,8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原出资比例以等额货币认缴,500万元由公司将部分未分配利润转增。 根据《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345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因此,该公司的个人股东按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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