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符合条件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规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自2015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90)国税油发00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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