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2号 厦门海关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30
摘要: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区域与境内区域外之间)销往境内区域外的货物(以下简称“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厦门海关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的公告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2号        2015-04-30

  为支持和促进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精神,现就在区域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区域与境内区域外之间)销往境内区域外的货物(以下简称“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二、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请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H账册进行管理。

  三、企业办理上述货物内销时,先由区域内企业根据H账册内容录入《选择性征税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并向海关申报,区域外企业通过在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栏内录入《联系单》编号,调取《联系单》信息完成报关单申报,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再由区域内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双报关模式”)

  四、双报关模式下,区域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为“选择征税”(代码899)、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代码Y),“经营单位”栏填写内容应当与《联系单》的“收货单位”栏一致;区域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五、享受优惠协定税率的,在《联系单》表头“享受优惠协定税率”栏填写“Y”,在《联系单》表体填写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对应的“原产国”和“监管证件”、“协定编号”、“原产地证书编号”、“对应原产地证书项号”。

  六、报关单申报日期应当在《联系单》有效期内,报关单表体的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代码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4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