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应当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确认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确认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三)确认被鉴证人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四)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并审核由被鉴证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五)确认被鉴证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 (六)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 (七)审核被鉴证人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 (八)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时,确认其采用的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九)确认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十四条 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下同),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所有收入类调整事项;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调查了解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 第十五条 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四)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鉴证人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应关注: (一)与上期投资收益比较,结合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账户变动情况,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如有应查明原因,并作适当处理。 (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并取证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并审查是否与投资匹配。 (三)关注 “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四)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五)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八)对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应与股权购买日或转让日的验证相结合,查验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九)检查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并作出记录。 第十七条 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关注: (一)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五)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税法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 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关注: (一)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十九条 鉴证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应关注: (一)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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