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5-12-19
摘要: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3年01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

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3年01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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