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16]3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26
摘要: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6]37号        2016-02-26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实现全省十三五“率先、进位、升级、奠基”目标,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原则,现提出如下支持和服务五大任务的税收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企业优化重组,积极稳妥去产能

  (一)推进企业改制重组。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支持企业妥善处置资产。对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且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三)支持企业优化股权结构。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除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五)鼓励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有序发展去库存

  (七)扩大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将我省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由14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积极支持二手房市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八)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负担。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鼓励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扶持改造安置住房。对改造安置住房(含其它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十一)支持棚户区改造。对棚改选择货币化安置居民购置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或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部分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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