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年底一次转出可以吗?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9-19
摘要: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年底一次转出可以吗?

  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不转出会有什么风险?如果年底一次转出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因此纳入购入或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及购入的无形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按照上述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不为0时,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应在“当期”计算并做转出。“当期”是指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期限通常是按月申报,因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按月计算并做转出,而不能等到年底才做一次性转出。

  如果纳税人不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当期”做转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9.19



  2008年10月的解答——

划分不清的进项税额会计上该如何转出?

  问:安徽省宿州市一家煤炭供销公司,2006年上半年购进了12444.78万元的煤炭,取得进项税额1617.82万元,取得煤炭销售收入13552万元。该公司还有一个非独立核算的车队,主要是为公司销售煤炭提供运输服务,车队同时还对外承揽少量的运输业务。2006年上半年,车队取得对外运输收入503万元,共消耗油料、电费、汽车配件247万元,抵扣进项税额41.99万元。会计听说对外运输的进项税额要转出,于是根据“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的计算公式,计算出2006年上半年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为59.4万元(1617.82+41.99)×503÷(503+13552)。结果,这位会计发现,即使车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都不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也不过是41.99万元,而通过公式计算要转出的进项税额竟然超过了车队取得并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达59.4万元。这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因此,该煤炭供销公司2006年上半年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是(1617.82+41.99-1617.82)×503÷(503+1355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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