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所辖一家生产出口企业,2007年4月发生一笔在2006年度已报关出口的"进料加工"退运业务,并且该笔业务已办理了出口退(免)税。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有关要求,该业务应该补交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但进料加工业务不同与一般贸易业务,它在办理退税时已经在“免税证明”中抵扣了免抵退税抵减额,请问在补交退税款的时,免抵退税抵减额是否再冲回,该如何进行补税? 答:对于本年出口企业的退运业务,无论是已退税发生退运的还是没有退税发生退运的都不按补税处理,只有在跨年度时的退运货物才按中的补税公式计算,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但退运补税与其它出口货物的补税计税依据不同,退运货物离岸价是含税的,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补交税款均是把出口离岸价换成不含价来计算补税的,两种情况不一致。 针对你问,退关退运处理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的也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货物出口后单证未收齐,未作免抵退税申报,但记入了外销收入,并就征退税率之差作进项税转出,尚未进行免抵退税审批。另一类是企业单证已收齐并已作免抵退税审批。第一类,如果发生退关退运,企业冲减外销收入,并将原转出的征退税差额转回即可。第二类,企业在冲减外销收入的同时,需同时在审核系统中作当期收齐单证的冲减,使本期审批免抵退税额减少。无论哪种情况,均不涉及补税问题。退关退运的第二种情况,跨年度的退关退运,这种情况多数是已经办理了退(免)税,又因为是进料加工,不知如何处理。对此类业务,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录入系统冲减外销收入,如何是进料加工系统会自动计算冲减的,无需人工的的计算抵减,(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一该批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免税料件)×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1、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缴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增值税检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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