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除支付给烟农收购价款外,还要支付一定金额的价外补贴。地税部门说支付给烟农的价外补贴要纳税,且要按收购价款的10%计算价外补贴纳税。请问地税部门的说法正确吗?
当地地税部门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464号)第三条的规定:“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对于支付给烟农的价外补贴是否纳税,以及如何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2006〕64号)中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三条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因此,烟叶收购应纳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10%)×20%,即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支付给烟农的价外补贴要按收购价款的10%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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