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微信公号在2017年5月3日发布的微信《关于北京ETC抵扣口径 争议还真的挺大》中提及,北京市营改增大辅导涉及的速通卡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特殊口径已经被收回。该微信发布后,有很多网友通过微信询问,相关情况是否属实。我觉得这个是否属实不是我可以证明的,因此在微信中建议大家跟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正常市局统一确定的内部指导意见虽然不会在网络上发布,但是主管税务干部肯定是知晓的。
果不其然,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已经发现ETC抵扣问题引发了一定的风险,因此紧急通过其自身的微信公共平台“北京西城税务”予以了澄清。
对于通讯费的计算抵扣,原本就是基于这个行业很难拿到专票的现实,给于的特殊抵扣政策,因此也很难在政策未调整的情况下给予太多突破,毕竟大的原则问题还没有解决。据上述澄清微信判断,北京局目前在口径上已经回归到传统的做法,仅允许符合财税【2016】86号文规定的通行费发票予以计算抵扣。按照86号文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速通卡的发行主体是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速通卡可以由其客服营业厅自行接受充值,也可以由工商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充值。但通常理解,这些渠道取得的发票不应该是通行费发票,而应该是充值发票或者是银行代收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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