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7]36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9-08
摘要: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对企业收入结构、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折现率,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单位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分析预测期后的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特点选择收益法的不同具体方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条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交易价格。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恰当选择与被评估单位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应当具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单位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尽可能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单位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要求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单独评估。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七条 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所选评估方法可能有别于其作为单项资产评估对象时的具体评估方法,应当考虑其对企业价值的贡献。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被评估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条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通常在资产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四)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地区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

  (二)国家、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有关财政、货币政策等。

  第四十二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业主要政策规定;

  (二)行业竞争情况;

  (三)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等;

  (五)企业所在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二)经营模式;

  (三)经营管理状况;

  (四)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

  (五)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

  第四十四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二)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一般包括历史年度财务分析、与所在行业或者可比企业的财务比较分析等;

  (三)对财务报表及评估中使用的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第四十五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

  (三)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

  (四)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的控制权和流动性影响;

  (五)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载明: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确定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1〕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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