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一) 该表需要关注的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金及附加的填报 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22号文发布之前,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的处理都是需要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入“税金及附加”。 22号文发布后,企业经营常见的三个会计政策对上述税款的处理实现了统一,均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汇算清缴填报时,企业需把此类税款在该栏目内填写。 同时,《期间费用明细表第(A104000)》20行“各项税费”应按0填报。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填报 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不同的会计政策规定有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所有资产发生的减值,均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拥有的资产发生减值,会计上无需处理。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拥有的存货、应收账款发生减值,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发生减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可;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发生减值,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的规定,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按照总局的填报说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常填写;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上未处理,无需填写;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发生的减值即使已经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或“投资收益”科目,也应在“资产减值损失”栏目内比照填报。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把资产减值损失按上述规定填入“资产减值损失”栏目,就要注意在填写其他栏目时,把该部分数额进行调减后填报。 如:长期投资发生减值,将减值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该减值金额填入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栏目,同时,在9行“投资收益”栏目内,就需要将该减值扣除后进行填报,否则就会出现重复填报的问题。 同理,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计入“管理费用”的减值准备,则需在填报《期间费用明细表第(A104000)》时进行调整;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减值准备,需在填报《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中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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