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通知规定,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中,除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均按收入全额扣缴。 预提所得税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种征税方式,我们称为“预提所得税”。 对象 企业在向境外支付上述费用时,所涉及的税金和其他费用是否可以从收入中扣除?财税[2008]130号明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除财产转让所得可以减除财产净值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均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税金。 风险提示 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发生的财产转让所得,税法允许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转让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是有区别的,企业应特别注意,避免错用规定。 2、收入全额包含价外费用 实际执行中,非居民企业从支付人取得的收入,不论是何种理由或者目的,也不论是价内还是价外收取的,凡与合同事项相关的收入,均应并入所得进行纳税。 我们选择国家税务总局曾就此出台的相关文件,便于读者的理解和掌握。 (85)财税外字第264号 国税函发[1990]689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永南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列支许可商标产品市场推广费问题的批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与其外方合营者美国×××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美国××××国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获准在该合同期内使用“孩之宝”商标。合营企业除按销售商标产品净额3%向美国××××国际公司支付商标提成费外,还要向美国×××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展览费等市场推广费。这些推广费实际上是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支出,应属于“孩之宝”商标使用权转让费的组成部分。上述提成费和市场推广费,可以准许合营企业列支。合营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应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缴所得税。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02号《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发生在境外的人员培训费,可否准予扣除计算征税的问题。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税时,对其中的人员培训费可否扣除计算征税问题,总局曾以(82)财税外字第143号文予以明确,该文第一条所述应作为专有技术使用费一并征税的人员培训费,包括在境外发生的人员培训费,这部分费用,应视为专有技术者为出让该项专有技术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一部分,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应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数据可以看出,非居民企业在转让技术同时,还伴随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推广费等,这些相关的服务往往是专利权、商标权顺利使用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时,除了合同明确规定的技术转让、商标使用费外,还应包括相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费用。而不论这些费用是发生在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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