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2018年度我市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工作,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6年第8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应用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流程: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登记,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上向辖区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网址http://dljz.mof.gov.cn,上网请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网上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二、备案登记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三、备案登记时间: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四、需报送的备案登记纸质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代理委托书(非企业法人或业务负责人办理时提供);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四)新调入专职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登记填报数据和信息要真实、完整,网上申报时上传的资料和现场申报的相关材料要一致(纸质上报材料要盖单位公章),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并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所列地址)的区财政局会计科报送。 五、各区财政局按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网上申报备案登记材料的审核及接收现场提交的备案登记机构的纸质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汇总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并按要求进行公布;对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登记申报的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提醒和督促;5月1日后仍未申报的机构,区财政局主管部门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整改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超过整改期仍未达到要求或未整改的,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年度备案登记工作结束后,请各区于5月15日前将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数据和工作小结上报市局。 下载附件:1-4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3、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代理委托书; 4、南京市各区财政局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点一览表。 南京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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