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等15个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安徽国税)

来源:安徽国家税务局 作者:安徽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8-05-02
摘要:安徽国税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答疑(二) 一、我公司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答:你单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

安徽国税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答疑(二)

  一、我公司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答:你单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在做年度申报时,在《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选“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填报,同时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第27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栏。

  二、我公司年度中间开业的需不需要办理年度申报,如果申报,申报期间如何进行填写?

  答:你公司需要办理年度申报。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三、我单位有公益性捐赠,在今年的年度申报表中如何反映?

  答:你单位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中进行填报,同时反映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7行“捐赠支出”栏。

  四、我单位是一家民间非盈利组织,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如果申报,须填写那几张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你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计算企业所得税并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在申报时,须根据你单位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报送,其中《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属于必需报送的报表。

  五、我单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年度申报时享受何种优惠,并在哪张表中填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在进行年报申报时,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18行“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填报减计10%的收入金额。

  六、我单位从事研发活动,同时又存在研发用设备加速折旧的情况,请问通过加速折旧计提的累计折旧可不可加计扣除?

  答: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七,我单位是一家规模很小商业企业,除有几笔收入外,就是人员工资了,年度申报时是不是不需要在填报纳税调整明细表了?

  答:需要填报,根据《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说明,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相对应,你单位在申报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也属于需填报的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答疑(三)

  一、2017年所得税申报是不是没有清单申报、专项申报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资产损失资料由报送制,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但这并不意味着资产损失没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之分。

  1.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搜集、分类、保管,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类别,分类处理。

  2.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填写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表。填写时应区分清单申报及专项申报,并按对应项目填列。

  3.报送资料改为留存备查,并不改变资产损失所需证据材料,纳税人仍需要根据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归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有关涉税资料保管期为10年。

  二、2017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已进行会计处理,发票是2018年开具的可以吗?还用调增所得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企业2017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已进行会计处理,在汇算清缴时已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2017年计提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缴纳,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四、企业为职工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为研发人员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中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五、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六、公司租房交的房产税列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中是否全部调增,具体列入哪一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发放给员工个人的通讯补贴、车改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是否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发放给员工人人有份的、按月随工资发放的通讯补贴、车改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八、“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相关解读——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6个问题解答(安徽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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