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6-15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现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后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备案表》(见附件),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对无法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或计算机无法审核的纸质凭证及相关报表,试点企业仍需提供。 三、试点企业在正式申报的当月,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以申报时间、申报批次顺序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留存。 四、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和纸质凭证等资料。 五、试点企业如有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等不符合试点条件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不符合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试点的企业,仍按现行方式需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 七、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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