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操作细节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0-03-31
摘要: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7条明确: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一表看懂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10%还是15%?)<上海税务>

  进项税额加计10% 进项税额加计15%
政策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政策
期限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温馨提示: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可以连续抵减的。但是,2021年底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享受
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温馨提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适用
范围
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符合条件,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只有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纳税人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抵减其一般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温馨提示: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参与计算。
计算
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温馨提示: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
提交
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温馨提示: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
对于2019年已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按年度提交《声明》,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
申报
填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
各列说明如下: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2019年4月之前的解读——

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适用判断 <郝守勇>

  先看看什么是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

  特别提醒: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加计10%的金额,不是进项税,而是可以抵减的应纳增值税额。

  2.当期若是没有应纳税额,则加计抵减的10%当期就没有抵减增值税,可以结转到以后各期继续抵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我单位就是个商贸批发,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不可以享受。

  只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

  我单位就是个纯物业管理公司,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中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加计抵减政策是对6%行业的税收优惠

  加计抵减的实质是一项税收优惠,它是为有效降低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税收负担而出台的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一个声明、一个标准、一个要求

  其实要想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条件非常宽松:

  一个声明:

  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不需要任何审批,纳税人自己选择适当方式,线上或线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声明》信息录入成功后,申报纳税系统将自动开放“加计抵减模块”,纳税人自行计算填报加计抵减额,申报纳税系统将根据申报表内部勾稽关系,自动计算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一个标准:

  只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

  一个要求:

  只能按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10%来加计抵减,而不用细化区分其进项构成。

  提个注意事项:加计抵减额要单独核算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每个月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来计提抵减额,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不能计提抵减额,如果进项税转出了,也需要相应减少抵减额。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加计扣除VS加计抵减 <中税答疑>

  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提醒:

  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行业范围逐年扩大,现行政策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项政策目前政策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增值税的“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计扣除: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加计扣除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行业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提醒: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5、财税[2017]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6、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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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相关解读

“加计抵减”十个细节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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