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你该知道的操作细节 <南京税务> 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7条明确: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什么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具体如下: 累计期间的把握
操作路径 适用加计抵减的一般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红利,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操作途径吧。 方法一: 登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附表四 1.主表填写完毕保存后,打开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在第二部分加计抵减情况的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项目中,进行填报时,系统将自动提醒未声明的纳税人是否进行声明,点击确定,进入声明页面。 2.纳税人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以下内容:选择适用政策年度、行业类型、销售额信息,系统会自动计算占比。 注意:选择适用政策年度后,系统会自动带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时间。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系统默认为2018-10至2019-09,纳税人可自行修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方法二: 登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点击选择适用的模块进入,具体填写操作步骤与方法一相同。 案例直击 看看如何判断与计算 A公司是成立于2018年的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住宿服务,同时提供餐饮服务、设备租赁、票务代理等其他业务。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90%,且在2019年5月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假设该企业无留抵税额,上期末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为0。 2019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提供住宿服务取得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税额30万元。 2.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元,税额6万元。 3.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取得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万元,税额6.5万元。 4.购买清洗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30万元,税额3.9万元。 5.向B公司支付10名员工的出差培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5万元,税额3000元。10名员工递交给A公司的公路客运车票及铁路客运车票的金额分别为:618元,1090元;取得的以上车票均已注明员工身份信息。 Step1:资格判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生活服务主要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由于A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住宿餐饮服务,故A公司属于87号公告中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90%,大于50%;且2019年5月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因此可以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Step2:加计抵减额计算 销项税额:(30+6+6.5)*10000=425000元 进项税额:618/(1+3%)*3%=18元 1090/(1+9%)*9%=90元 3000+18+90+39000=42108元 42108*15%=6316.2元 当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合计=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6316.2-0=6316.2元 Step3: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425000-42108-6316.2=376575.8元 热点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加计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3.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已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是否还需要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需要。因为适用行业判断标准和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不同。 4.已享受2019年度的增值税15%加计抵减政策,下一年度想继续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需再次提交声明吗?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是什么? 答:需要。2019年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这里的有效期指税款所属期。如果在以后年度仍可适用,需在下一年度首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再次提交新的声明。2020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会计处理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相关解读
“加计抵减”十个细节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