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同学问这样一个问题,她们单位支出了2018-2019年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会费2000元,取得了“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一张,她的问题是我们凭这个收据可以入账吗? 这位同学的问题很具有代表性,目前很多企业都交纳一定数量的会费,但这些会费需要取得什么样的税前扣除凭证才是正确的呢?
企业要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不需要发票,收据即可。 第二种情况:需要免税增值税发票,收据不可以。 第三种情况:需要带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收据不可以。 政策依据: 第一种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企业支付的是上述文件规定的会费,则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仅凭收据及相关付款单据等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规定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如果企业支付的是上述文件规定的会费,则免征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需要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凭免税发票及相关付款单据等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规定税前扣除。 第三种情况:如果企业交纳的会费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那么企业在交纳完会费后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及相关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规定税前扣除。 总结:这位同学的问题对照上述三种情况,同时查询该公会相关资料,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须取得免税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如果凭“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在汇算清缴时需全额调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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