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从事建筑行业,现与某单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用于农耕种植,并销售自产农产品。 请问:一是这部分销售收入该如何核算?二是取得土地时采用新租赁准则核算,农耕种植时发生的成本应如何入账? 解答: 如果采用新租赁准则的话,就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 涉及到农业种植的,会计核算可参照《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相关规定。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银行存款(首笔租金等)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说明: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租赁,免征增值税,所以不需要考虑进项税额问题。 2.租赁期间按照折现率(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租赁期间分月折旧 借:农业生产成本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5.发生农业种植成本 借:农业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折旧等 6.农产品成熟收获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农业生产成本 7.对外销售收获的农产品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说明: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2023年7月份的文章—— 非农业用地上从事农业种植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此可见,土地使用税并不区分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而应看土地是否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优惠并没有界定土地用途必须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 因此,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占用土地实际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二是占用土地用途应为“农用地”。对占用土地用途为非农业用途的,依法用于直接农业生产的,也可以参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按照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答复,工业用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只要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 钟燕 2023.7.5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