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01
摘要:为了便于管理,确保新旧管理办法的顺利衔接,企业财产损失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财产损失在2006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按29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6]61号      2006-03-0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2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3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4号)(以下分别简称292号文、293号文、294号文)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事项有关材料的移交问题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精神,292号文、293号文、294号文分别规定,纳税人申请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填制纳税人申报资料移送清单,按规定时限将有关申请材料一并移送县、市地方税务局。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县、市地方税务局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将相关材料直接移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为了防止上述材料的丢失,确保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安全性,减少部门间的协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县、市地方税务局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制的纳税人申报资料移送清单及纳税人申请材料后,统一通过广西地税公文处理系统将主管税务机关填制的纳税人申报资料移送清单及纳税人申请材料逐级移送给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移送文书的格式见附件。

  二、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的要求,我局对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修改。为了便于管理,确保新旧管理办法的顺利衔接,企业财产损失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财产损失在2006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按29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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