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城市市政建设若干项目免征建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86]130号 1986-05-23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尽快改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落后局面,大力发展城市市政建设,提高现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使用功能,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我部决定对下列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建筑税: 1、城市供水设施:包括专为城市供水的水库、施、输变电工程、通讯线路。 2、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雨、污水管渠工程、泵站、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和氧化沟)以及输、变电设施、通讯线路。 3、城市煤气设施(含煤制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包括气泵厂的制气和净化设施、输气管网工程和其他输配设施、储气罐(站)、各级加压站、调压泵站、输变电、通讯等工程。 4、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包括城市供热管网工程、热力站和区域锅炉房等。 5、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包括各种级别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和为之配套建设的交通指挥设施以及城市广场,停车场等 6、城市防洪设施:包括防洪堤坝、闸门,排涝渠整治及排涝泵站等。 7、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含公共汽车、有轨及无轨电车、架空索道、地下铁道、轮渡):包括无轨有轨电车工程设施以及相应的停车场、站、轮渡码头。 8、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粪便集中站(台)、无害化处理场。 9、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城市的各类公共绿地、苗圃、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的绿化设施建设以及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 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凡不属于上列免税项目的自筹建设投资则应照章征收建筑税。 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86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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