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72号 1997-03-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有农垦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问题 国有农垦企业(简称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农场以外的企业(包括场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各类企业)以独立经营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计税所得额计算问题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农垦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如财务、会计规定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收有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社会性、政策性”支出扣除问题 暂由农垦企业承担的“社会性、政策性”经费支出应单独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财政部门核定“两性”人员人数按年人均8000元计算的总费用减去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两性”拨款数额后的余额据实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扣除。企业确有困难,要求在税前补充扣除的,需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两性”支出未实行单独核算的,不得单项扣除。 四、关于企业内部往来核算问题 农垦企业应正确计算营业收入。农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商品、劳务和企业自产留用的种子、饲料、口粮、工业用原材料等视同销售计算营业收入计征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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