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珠江三角洲地区向山区移的来料加工企业征免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140号 1999-06-25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贸易企业迁厂粤北及山区的有关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32号)规定:“从珠江三角洲地区向山区迁移的来料加工企业,按在山区贫困县新办的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企业所得税3年。” 请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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