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货物免、抵审核、审批权限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1999]216号 1999-08-30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免抵税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7月1日开始,凡实行免、抵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需逐级上报有关材料,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方可进行抵、免。具体办法按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货物退税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的通知》(吉国税发[1996]21号)的规定执行。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以前与此文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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