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地税征[2001]16号 2001-06-25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二)项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二)项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失效。 5.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条款自2007年06月28日起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已转发各地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管法的重要意义,以学习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新征管法的实施,为"强化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提供了法律保证,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及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征管法的重要意见。抓住新的《征管法》出台的有利时机,把贯彻落实新的征管法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依法治税"的方针,融会到对新征管法的学习和理解中;使新征管法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力争税收征管工作乃至整个税收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加强税务干部培训工作,准确掌握新征管法的实质 新征管法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和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加强新征管法培训工作十分重要和紧迫。省局计划在6月中、下旬举办两期全省征管系列征管法师资培训班,并下发学习新征管法题库,各级税务机关要尽快组织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一线税务征管人员的学习培训,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对新旧征管法进行对比分析学习。各地培训班教材,统一使用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编制的《新征管法学习读本》和省局编制的学习光盘(限内部使用)。培训结束,应予考试。 三、大力宣传新征管法,形成税法宣传的高潮 宣传新征管法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对宣传税收征管法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狠抓落实。认真贯彻张学清局长《深入学习宣传<征管法>提高地税执法水平》的讲话,及省局已下发的宣传通知(闽地税宣[2001]18号),落实"七个一"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宣传材料的口径,开展对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征管法。同时,要加强企业办税员和负责人的税法培训工作,对社会举办征管法培训班,税务机关可以提供授课、培训教材版本方面的便利,但不得参与办班获利。 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 (一)滞纳金分段计征问题。根据国税发[2001]54号第四条的规定,滞纳金实行按滞纳之日分段计征。例:2001年4月30日前发生的欠税延至2001年5月1日以后的,2001年4月30日前的按照千分之二计算,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税务检查查补税款亦按上述口径计算。降低滞纳金征收标准后,各地应严格滞纳金加收制度,不得变通。 (二)[条款废止]关于延期缴纳和税款审批问题。根据新征管法第31条规定,对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审批,从2001年5月1日起,统一层报省局审批。 1、"特殊困难"的条件,暂按国税发[1998]98号第二条规定和闽地税征[1998]48号第一条补充规定的标准掌握,滞纳金、罚款均不属于申请延期缴纳申请的范围。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再次延期缴纳的,不得受理和审批。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按总局国税发[1998]98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表,附申请理由的相关资料。即:自然灾害必须附灾情报告、损失金额;意外事故必须附公安机关事故证明;国家政策调整,必须附政策调整文件;短期货款拖欠、国有大中型企业转制资金困难、纳税的收入凭证已到实际款未到纳税困难等,必须附银行存款对帐单、应收款等会计帐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3、基层征收机关、县(区)局对纳税人申请,应严格审核,必要时实地调查。基层征收机关在申请表"核实栏"应载明:特殊困难所属类别、申请理由是否属实、是否属同一税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第一次申请等内容。基层征收单位和县(区)局对纳税人申请理由是否属实负责;设区市局应予把关,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省局。各地上报材料不齐全和签提意见缺漏的,省局不予受理。 (三)关于委托代征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新征管法第29条、第78条、原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2条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厅[96]57号第2条的规定,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单项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各地委托代征工作暂维护原委托范围。同时要加强管理,完善委托代征手续,督促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暂停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的新委托代征事宜。 (四)各地应认真组织开展对多征、少征、不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混库等等问题的清理清查、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应积极向当地党政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 (五)凭税务登记证在银行开户和帐户登录问题(新征管法第17条),待总局明确后执行。 (六)对新旧征管法的衔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省局,不得擅自规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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