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222号 1999-06-10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市各区今年上半年实行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原税务机关使用的发票工本费收款章、查验专用章单位名称相应改变。现就有关启用发票印章问题通知如下: 1、原“广州市××区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款章”和“广州市东山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款章”,更改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区征收分局发票工本费收款章”(见式样一)。 2、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区查验专用章”,更改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区征收分局查验专用章”(见式样二)。 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区征收分局发票工本费收款章”’、“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区征收分局查验专用章”均从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原“广州市××区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款章”,“广州市东山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款章”和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区查验专用章”同时作废。原印章应交回原发放单位核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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