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油站推行加封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191号 1998-09-2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皖政明电[1998]43号)和进一步落实省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33号)精神,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的征收管理,省局在六安市、明光市进行了试点,效果明显。两市加封管理后,月均税款比加封前增长近3倍,个别定期定额户增长近10倍。因此,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对加油机实行加封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封管理范围 座落在我省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机,均应实行加封管理。 二、加封管理方法 (一)根据不同类型的加油机,采取不同的加封方法。 对机械式加油机实行“纸封”与“铅封”相结合。即在每台机械式加油机内油表四周的螺丝上贴上有统一编号、加盖市、县国税机关公章的封条,同时在加油机齿轮的内侧加上铅封。 对电脑式加油机实行“抄表”与“加封”相结合。即由主管国税机关统一抄表(每月不少于4次), 并在加油机电脑板或“调整数据钥匙孔”上贴上封条,加油机有中央控制的,应对中央控制装置的钥匙孔进行贴封。 对能通过电脑密码或键盘调整油表累计数据的加油机,应对该加油站加油罐的进油口实行加封,以控制和掌握加油站购进成品油的数量。 (二)对中途由于修理加油机、调整售油价格或油罐进油口进油等需要拆封的,纳税人应及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有关人员到场,待有关事项处理完毕后,税务人员应立即再行加封。对进油口拆封进油的,税务人员还应及时记录其购进成品油的数量。 (三)加封时,主管国税机关应记录各加油机的底数,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并退一联给纳税人备查。加封后,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月最后一日抄表一次。 (四)纳税人在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抽验或者需要“倒油”(即因维修等需要将一油罐里的剩余油通过加油机抽到另一油罐内)时,应即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有关人员到场,税务人员应记录下抽验油的数量或者倒油的数量,并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在申报纳税时经主管国税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如数扣减。 (五)纸张封条和铅封丝圈由地、市国税局统一设计、印制或制作。 (六)粘贴剂使用氯丁胶。 三、税收征收管理 (一)加油站统一实行加封管理后,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国税机关查账或查验征收。 (二)各加油站均应实行建账建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详实记载各种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和金额,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同时,还应建立成品油采购明细表册,逐笔登记采购的时间、品名、数量、金额和进货单位等;按台建立加油机成品油日销售登记表册,逐日登记销售成品油的品名、数量和销售金额等。有关账、表由地市国税局统一设计与印制。 (三)加油站购进成品油时,必须向供油方索取正式发票;销售成品油时,应据实开具发票,不得使用和开具“收款收据”或“白纸条”。 (四)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申报时,除报送正常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附报《加油站销售明细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应填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报《加油站销售明细表》。 (五)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日常稽核、稽查和突击检查,对私自拆封、机外售油、擅自调降计数表累计数据、账实不符、账表不符或申报不实等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按照当地同类型加油站最高销售额核定征收税款外,一律按偷税论处。 四、工作要求 加强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今年增收的十大措施之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对所有加油站的加封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市、县均应成立加油站加封管理领导小组,分管领导要亲临一线,全面安排,精心部署,抽调人员,上下联动,全面清理,加封要做到不漏一户一机。 (二)加强宣传,减少阻力。各地在实行加封管理之初,要利用各种传媒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到这是公平税负,规范行业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同时要告知纳税人有关加油站行业税收政策规定,让其知法守法,从而减少开展这项工作的阻力。 (三)加强联系,搞好配合。各地、市、县国税局要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联系,了解加油机结构原理,取得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做好加油机加封管理工作。 (四)加强稽查,严格执法。在加油站实行加封管理之初,各地要加大稽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加油站进行稽查,检查加油机运行状态,抄录和核实有关数据,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特别是有意拆封、擅自调整读数表数据、机外售油、不建账建制、不按规定领购、使用发票、不按期申报纳税等,应按照税法规定,该补税的要补税,该加收滞纳金的要加收滞纳金,该罚款的一定要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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